本帖最後由 jenghong 於 2011-11-30 09:39 編輯
民俗調理業者執業範疇規定
行政院衛生署於99年4月16日發布民俗調理業者執業範疇規定:
單純對人施以傳統之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等方式,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或藥洗,才是被允許的民俗調理行為,『推拿』已視為醫療行為一部分。
前一陣子,新聞指出高雄縣有一位婦人因為頭痛到中醫診所,結果推拿師幫他推拿脖子,但事後婦人卻全身無力,送醫後診斷是腦中風。
基隆市衛生許明倫局長表示,現在坊間有諸多養生館、國術館、健康館…等,皆不得以傳播媒體、單張或招牌等使用推拿、接骨、整復、整脊、整骨、溫灸、針灸、把脈、○○療法、放血、○○能量醫學、點痣等涉及醫療專業之評估、診斷與治療等文字,以為宣稱醫療效能,來招攬客人。
如有違反情形,將依醫療法相關法規處分,如涉及密醫行為,移請檢察機關後續偵辦,最重將處以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http://www.klchb.gov.tw/ch/14-1_other/05_print.aspx?cate_id=262&sn2=&sn=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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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上面有提到OO療法 ,那麼再連結療癒法可能剛好落入灰色地帶
當然目前台灣有太多能量療法,而目前也似乎未有類似的違法案例
而這規定的前提是"執業",對於不執業而義務或免費的施與,不知有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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