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derlern 於 2017-11-7 12:52 編輯
回復6# awepp
不好意思借了此版議題 po 了一則我個人認為台灣人都該關注的事。
其實我只是要彰顯政府不可以錯誤的手法去修正之前的錯誤政策。
尤其是違法的手法。
人民對自己的財產是有自主權的,政府豈可因為人民對屬於人民的錢或資產資產久不活絡使用而予以【先罰後賣】。
或許當初資產取得有種種優惠或獎勵。除非當初一開始就有條文規定,不然不可事後以此法奪回人民資產。
這有點像是:
某甲去餐廳吃飯,點了碗超級便宜的鮑魚湯,某甲正暗自竊喜賺到了。
這時,老闆也覺得不妥,恐延伸出其他種種問題。
因此告訴某甲,限你在兩分鐘內喝完走人,如若不然。
將補足十倍價格,並沒收鮑魚湯。【先罰後賣】
呵~~例子若舉的不好,敬請見諒。
我只是單純的對政府這樣做法不予認同,當然政府也不是第一天這樣了。
若po文對版面議題造成混淆,尚祈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