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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這法條影響的人或許不多。但這法的精神有問題。
個人資產豈可隨意沒收。



未來經主管機關公告的閒置工業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若未於2年期限內作處理,政府將採「先罰後賣」的方式處理土地。
https://goo.gl/hu1N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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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derlern 於 2017-11-7 12:52 編輯

回復6# awepp

不好意思借了此版議題 po 了一則我個人認為台灣人都該關注的事。

其實我只是要彰顯政府不可以錯誤的手法去修正之前的錯誤政策。
尤其是違法的手法。

人民對自己的財產是有自主權的,政府豈可因為人民對屬於人民的錢或資產資產久不活絡使用而予以【先罰後賣】。
或許當初資產取得有種種優惠或獎勵。除非當初一開始就有條文規定,不然不可事後以此法奪回人民資產。

這有點像是:
某甲去餐廳吃飯,點了碗超級便宜的鮑魚湯,某甲正暗自竊喜賺到了。
這時,老闆也覺得不妥,恐延伸出其他種種問題。
因此告訴某甲,限你在兩分鐘內喝完走人,如若不然。
將補足十倍價格,並沒收鮑魚湯。【先罰後賣】

呵~~例子若舉的不好,敬請見諒。

我只是單純的對政府這樣做法不予認同,當然政府也不是第一天這樣了。

若po文對版面議題造成混淆,尚祈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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