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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0 11:05
【美國】自由殺人的美國警察http://newsblog.chinatimes.com/duduong/archive/14788

我的上一篇文章似乎對讀者是個大驚奇,所以我在此再多給一些例子,以證明我所言不虚。還記得今年八月間在聖路易(St. Louis)的郊區Ferguson,因為一名警察(叫Darren Wilson)打死一個手無寸鐵的年輕黑人(叫Michael Brown)而引起的暴動嗎?當地民眾會暴動,就是因為第一,他們知道那個警察不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其次,這類事件幾乎每個禮拜都發生,當地人受够了。讓我們來複習一下整個事件的細節。

今年八月Ferguson示威期間,傳遍全球的一張照片,高舉雙手的只是一個過路人,全副武裝的不是軍隊,而是當地的警察。請注意這些警察雖然拿的是軍用的突撃步槍,卻没有受過真正的軍事訓練。真正的軍人在手無寸鐵的百姓前,槍口必須朝天,手指離開板機,以免槍枝走火,誤傷無辜。不過“無辜百姓”這個觀念,美國警察顯然是没有的。所以那個郵箱上的塗鴉寫的是“Fuck The Police”。

被害者的同行朋友說那個警察要從警車出來時,車門撞上了Michael Brown,心裡不爽,從車窗裡抓住Brown,两者挣扎了一陣,Wilson掏槍射撃了Brown,Brown轉身逃命,Wilson下車追殺,在Brown的背後開了槍後,Brown敢緊回頭,舉手投降,Wilson乘機拿槍狂射,Brown被爆頭。法醫檢驗的結果,的確是Brown身中六槍,致命傷在頭上。而且所有的目撃者都同意,Brown最後中槍喪命時,两手是舉起來的。Wilson自己的故事是Brown故意把車門頂回去,然後鑽過車窗來搶他的槍(說嫌犯企圖搶槍是美國警察殺人後的標準答案),不過Wilson没辦法解釋Brown最後為什麼是死於十幾公尺外的爆頭傷。現在两個多月過去了,示威的熱情已經消散,整個事件眼看着又要不了了之。

如果讀者還覺得這是特例,或者Brown可能死有應得,那請你到youtube去看看這個全程被錄下來的警察殺人事件: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ta2-7QJM78&bpctr=1413819672。這個死者叫Kajieme Powell,他有精神病,在Brown死後一個多禮拜的幾公里外的地方,拿着一把很小的小刀在街頭大喊大叫。路人並不覺得受了威脅,只覺得他很奇怪;但是警察一到,幾秒鍾後就開槍把他打死了。這次開槍連警方内部都不須要調查,更不用麻煩檢察官了;這是因為死者明顯地手執“武器”,所以警察開槍是理所當然的。事後警方說Kajieme Powell事件是“Suicide By Police”,也就是“用警察自殺”。這不是一個新名詞,在美國,這是一個大家都知道的概念:在警察面前持刀,就是自殺。好玩的是,美國的法律規定,幫助别人自殺是等同殺人罪的。不過美國的法律和税收一様,只針對小老百姓;警察是維持社會秩序和統治階級特權的重要工具,當然不受限制了。

補充一點,youtube上的那段錄影是路人錄的,但是是當地警方發布的。在美國對執勤警察錄影是有危險的,尤其是當警察開槍時,你的錄影器材一定會被没收,你的臉上也可能會奇妙地出現瘀青。這個路人的手機就是被警方没收,經檢查認定没有問題後才公開發布。美國法律當然是說百姓的安全和財產有保障,可是警察高於法律,最後還是他們說了算。好玩的是,警方認為這段錄影對他們的形象是很正面的描述,所以才會急着公布。你們能想像負面的描述是什麼様的嗎?

如果你以為只有黑人會被警察莫名其妙地槍殺,請看看這個案例:http://www.huffingtonpost.com/20 ... sity_n_4234039.html。2013年十一月4日,一個19歲的白人和爸爸在爱荷華(Iowa)州的家裡吵了一架,開着自家的車子氣沖沖地走了。他的爸爸一氣之下叫了警察,說他的兒子“偷”了他的車。警察追逐那個同様手無寸鐵的年輕人到附近的大學校園裡,年輕人坐在車裡就是不肯出來,於是警察也是一様火力全開,把他當場亂槍撃斃。事後警方同様地連内部調查都不需要,因為死者是偷車的現行犯,警察高興開槍就可以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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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中時部落格王孟源的部落格本格總瀏覽人次-140,462引用-0迴響-18文章-91
2014-11-27 02:17
【美國】再談自由殺人的美國警察
http://newsblog.chinatimes.com/duduong/archive/15287
我在前文《自由殺人的美國警察》提到聖路易的郊區Ferguson一名警察打死一個手無寸鐵的年輕黑人引起了暴動。當時我就預言那個警察不會有什麼法律責任,結果三天前大陪審團正式拒絶對此案提起公訴。請注意,這不是審判後宣判無罪,而是連審判都省了。主要的原因當然是警檢單位都偏袒那個警察,對起訴的準備工作敷衍了事;而大陪審團裡十二個人九人是白人,只有三人是黑人。結果是雖然密蘇里州的大陪審團對99%以上的案件同意提起公訴,這個案件被認定是1%最明顯無辜的,因而不需審判。

這様明顯不公的判决當然引起了美國各地170多個城市甚至英國倫敦民眾的抗議,至少四百多人被逮捕(其實只洛杉磯一地一天就有130多人被捕,被捕總人數應該在萬人以上,但是美國媒體談起自己國内的鎮壓示威就没那麼大方詳細)。不過體制如此,再怎麼抗議也没有用。大陪審團拒絶提起公訴,代表着本案的很多細節不會被追究。這様一來,警檢要一手遮天,大家也没有確切的證據。華盛頓郵報(Washington Post)根據警檢公布的消息,製作了一系列的圖片(http://www.washingtonpost.com/wp ... rand-jury-findings/),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閲。我覺得最奇怪的是在事件最後,警員Wilson已經追了快50公尺,開了好幾槍了,大陪審團居然相信黑人Brown會轉過身來,空着手向Wilson衝撃。而且多數的目撃者是說Brown只是轉身投降。任何一個理性的人都會對這種不合理又没有可靠證據的說法存有懷疑,至少會想要經過公訴審判才能確定真相。這様草草下定論,絶無公信力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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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lbboy 於 2015-3-2 23:10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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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92
2015-01-22 16:00
【美國】當警察做什麼都合法時,法治還有意義嗎?
http://newsblog.chinatimes.com/duduong/archive/18131


當一個人買不起白米的時候,他的唯一自由選擇就是挨餓,長期下來生命是否值得活下去都很難說。不過在美國的大金主控制的大眾傳播媒體中,用無腦的口號(例如“America is Number One!”或“America is awesome!”,參見http://thedailyshow.cc.com/video ... erything-is-awesome)來遮掩這些“細節”非常容易,其結果就是在大富豪開始奪取政權的1970年代後40多年間(參見前文《富豪口袋裡的國家》),不但美國社會的反智傾向越來越强烈,而且一般百姓的人權被逐步銷蝕,到現在早已名存實亡,卻也没有多少人真正關注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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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前文《自由殺人的美國警察》和《再談自由殺人的美國警察》已經解釋過,最近幾十年來,美國的警察只要是在執勤,開槍殺人不論如何離譜,都不會有事:不但没有刑責,連被開除都是聞所未聞,唯一的節制是警察個人的心理傾向。結果當然是每年有1400人左右被警察射殺,而美國政府的唯一處置方案只是設法遮掩隱瞞(詳見前文《自由撒謊的美國政府和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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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權上,NSA對内對外的無限監聽已經是全世界眾所周知的事,但是不住美國的人往往不知道在2001年的911事件之後,美國通過了Patriot Act(“爱國者”法案),容許警察不須拘票就可以對非公民做無限期的逮捕和拘留;即使對象是公民,警察也不須法官准許就可以隨意搜索其人身、住宅和車輛,逮捕和拘留雖然有期限,但也是隨警察高興而没有其他的節制或監督的。警察既然連随興殺人都不會有後果,随興抓人當然更不在話下。真正的人身安全和自由,就變成得靠你的身份、地位、財富和關係才有保障。可是我一直到這個月讀了這一篇華盛頓郵報的報導(詳見http://www.washingtonpost.com/sf ... /06/stop-and-seize/。Washington Post是亜馬遜老板Jeff Bezos的私人財產,是美國極少數不屬於大傳媒集團的全國性新聞媒體)才知道美國公民連財產權也喪失了。

如果讀者的英文過得去,我强烈鼓勵你去詳細閲讀華盛頓郵報的原文,在這裡我只摘要簡單說說。在爱國者法案裡,有一個小小的條款,准許警察在隨意搜索公民之後,“暫時”扣押他的財產,尤其是現金,完全不需任何條件。我再說一次,完全不需任何條件,也就是連罰單都不用開,警察高興拿走你的銭包,就可以拿走你的銭包。這様的隨意扣押,叫做“暫時”的,因為名義上你可以到法院去申請還銭。實際上住過美國的人都知道這裡的法院又貴又慢,尤其是開長途車被警察搶劫了幾千幾萬塊之後,你若是要上法院,必須回到當地十幾次,平均時間在一年左右(華盛頓郵報的統計是40%在一年以上),光律師費、油銭和旅館費都會輕易上好幾萬,根本就不划算,還不如自認倒霉。其結果是只有1/6的被害者上了法庭。照規定,警察扣押的銭有一部分必須要上缴給聯邦政府的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華盛頓郵報的數據是過去十幾年,共有61998件扣押,總金額是25億美元,但是國土安全部很慷慨,只收不到1/3的銭,17億美元也就是68%被留給地方政府,叫做Equitable Sharing(“公平分享(贓)”)。如此一來,地方政府當然是把扣押當做一個大財源,而美國的地方法官是民選的,是政客而不是專業法官,當然也不會擋鎮上的財路,結果是只有41%告上法院的人(即所有被害者的6.8%)才拿到銭回來,而且只是一部分銭,因為警察局要收手續費。如果你覺得這已經够離譜了,這6.8%的幸運兒還必須簽授權協議書,同意不再繼續告警察。

最早大家並没有注意到警察可以開始自由扣押公民財產的條款,後來慢慢地有鄉下的警長發現了這條新財路,於是有人開始寫書來宣傳這個“tax-liberating gold mine”(一本書上的用詞,即“節省税收的金礦”);當然這是美國,所以下一步就是有人開了快速致富班,專門教各地的警長們如何兼差做强盗。最近快速致富班的兢争越來越激烈,其中有一家還開辦了網絡教學,叫做Black Asphalt Electronic Networking & Notification System(“黑瀝青電子網聯公告系統”)。美國和台灣畢竟還是不同的:台灣的貪污和搶劫是非法的,必須在暗地裡幹,銭則直接落到私人的口袋裡;美國的貪污和搶劫則是合法而且公開的,銭必須先在組織的帳户裡轉一圈才能成為個人的薪水和紅利。這就是當代的美國法治精神:形式和手續都還在,實際上卻全無保障人權的功能了。這様的法治還有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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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voacantonese.com/medi ... 015-ry/2711188.html
2015-04-08 美國之音視頻新聞:射殺黑人的美國白人警察被控謀殺罪
美國之音粵語組
發佈為08.04.2015

據錄影顯示,南卡羅萊納州一名白人警察開槍打死一名沒有攜帶武器的黑人男性,這名警察已被捕,並且被控犯謀殺罪。在北查爾斯頓市,50歲的斯科特上星期六晚因駕駛一輛剎車燈失靈的汽車而被警察斯萊格叫停,隨後斯萊格開槍殺死斯科特。由一名路人用手機拍下的錄影顯示,斯萊格向奔跑離開的斯科特連開數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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